“解百纳之争”是句号还是省略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日期:2010-07-12纷争了8年之久、被称为“中国葡萄酒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案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北京高院驳回长城公司、中粮酒业公司和王朝公司关于判令张裕“解百纳”商标属于不当注册的上诉,由商评委再做裁定。尽管张裕赢得终审,在现阶段保住解百纳商标专有权,但由于北京高院未作出任何实体的判决,“中国葡萄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似乎又回到了原点,争议双方或许将重新围绕商评委新裁决开战。
“战争”帷幕被拉开
解百纳之争始于2001年。2001年5月,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通过后予以公告,在法定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2年4月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48888号,指定保护商品包括葡萄酒、白兰地、烧酒等,专用期限至2012年4月。
此举引起了中粮、长城等葡萄酒厂家的反对。2002年7月10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档撤(2002)187号《关于撤销第1748888号“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与此同时,长城、威龙、王朝等几家葡萄酒生产企业也以“解百纳”是葡萄酒的通用名称,是酿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为由联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解百纳”商标。
针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张裕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与此同时,长城等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也在评审委员会审理之中。2008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分别作出了撤销商标局第187号决定的商评字(2008)第05143号决定和驳回了长城等单位的撤销请求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商标争议裁定书,维持张裕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注册。其中的第05143号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目前,“解百纳”商标仍属有效注册商标。
由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08年6月,中粮酒业公司、威龙公司(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王朝公司、长城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2008年10月,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经过1年多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第一项是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评字[2008]第05115号《关于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裁定书》;第二项是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长城等不仅向北京市高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商评委第05115号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着力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法院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在举证环节,上诉人共提交了三份新证据,用以证明解百纳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张裕则在一审提交61份新证据的基础上,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42份用以证明70多年来张裕长期独家使用“解百纳”、“解百纳”市场销售及消费者认知调查、张裕公司的主体延续性的新证据,力证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张裕出示了市场调查数据: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葡萄酒的总销量(含张裕及其他厂家)占全国葡萄酒总销量的比例不超过4%,即使完全归单一品牌所占有,也不足以构成行业垄断,以驳斥“解百纳垄断市场”的指控。
解百纳身陷困境
为何仅仅占4%份额的产品会成为中国葡萄酒行业一个难解的“死结”?原来,据了解,这4%的比例如今星罗棋布地分布于国内90%以上的葡萄酒生产企业。而据2009年各上市葡萄酒企业的年报数据显示,张裕葡萄酒产品均价为36元/瓶,长城17.8元/瓶,王朝22.7元/瓶;张裕解百纳均价100元左右,长城30元左右,王朝50元左右。显而易见,解百纳系列产品价格大大高于普通产品,是企业的利润金矿。据中国酿酒协会的统计,2007年中国葡萄酒销售规模约为150亿元,其中解百纳的销售额就高达30亿元。高利润使得众多企业对产量非常有限的解百纳产品死死不肯放手。于是,解百纳商标权就成了“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的难断官司。
面对解百纳困境,业内人士指出,权力部门不应继续放任争议持续下去了,这已严重影响到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会令历史矛盾越积越深。如不及时廓清,将来用解百纳的企业恐怕越来越多,随着解百纳系列产品增多、市场份额增长,利益和公平将更加难权衡,行业竞争将更加混乱。
对于终审意见,目前原被告双方仍有不同理解。张裕集团表示,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程序合法,支持了张裕对解百纳商标的专有权。中粮、长城方面却坚持认为,“重新裁定”表明解百纳商标仍然归整个葡萄酒行业所有。
几家企业上诉到北京市高院时,要求判令争议商标属于不当注册,并由商评委在60天内重新裁定。结果上诉被驳回,高院认为,由于本案争议焦点涉及利益较大,在证据认定和利益衡量方面需慎重处理,不宜判商评委限期作出评审裁定。
行业内讧何时休
近8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可谓是葡萄酒行业的一次“内乱”,在该案中,围绕该商标的纠纷焦点在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葡萄酒品种,还是张裕公司独创的商标名称。商标法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能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也不能注册为商标。解百纳到底是专属品牌还是一个品种,迄今为止,终审判决对此仍留有悬念。
据了解,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1937年,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这些年来,在张裕解百纳热销的同时,长城、王朝等多家公司也开始批量上市解百纳,由此引发了张裕和其他公司之间的解百纳商标之争。而诸多中小企业也在2002年张裕成功注册解百纳商标引发争议后,跟进生产解百纳。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周思然指出,解百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巨大的品牌和市场。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葡萄酒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解百纳在葡萄酒市场已经占据了最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其市场份额高达30亿,2009年,解百纳占到张裕葡萄酒主业销售收入和利润的一半以上。此次知识产权的争夺,归根结底是利益之争。
当然,除了规范缺失问题,我国葡萄酒行业还存在傍名牌的普遍现象。由于我国葡萄酒行业整体起步较晚,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打造自身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需要一个长期而艰难的时间,而傍名牌却省去了宣传和推广的资金和精力,何乐而不为。此次案件中,一个企业对阵一个行业,争议之激烈,涉及范围之大,让消费者震惊。周思然如此指出。
周思然认为,事实上,在国内葡萄酒消费市场逐年增大,外资大举进入的时期,我国葡萄酒企业不应该造成如此大的精力和资金的内耗,而应该携起手来,开创自身品牌,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共同做大做强我国的葡萄酒行业,不给外资可趁之机。
编辑:Tiff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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